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115执1790号
申请执行人:郭伟,男,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系居民。
被执行人:沈阳跃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跃朋,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郭伟与被执行人沈阳跃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5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跃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阳跃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和限制沈阳跃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跃朋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知识产权及出入境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法院执行员和申请人多次去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沈阳跃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跃朋但都不在家,申请人也不能提供下落线索,故未能采取拘留措施。经约谈申请人已签订执行认同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5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孙玉杰 执行员 喜恒铭 执行员 于 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海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