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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刑更101号

崔伯云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崔伯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冀02刑更101号罪犯崔伯云,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蓟县人,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以(2009)唐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崔伯云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7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27年3月3日止。后发现该犯有余漏罪,经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以(2010)唐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犯盗窃罪,有期徒刑10年,罚金2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刑期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9万元。于2010年7月15日交付执行。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7个月;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4月3日止。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崔伯云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曾受记功1次,表扬3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唐山监狱检察室同意唐山监狱对罪犯崔伯云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伯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伯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伯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罚金9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昊宏

审 判 员 王宏伟

审 判 员 董皓月 

二○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蕾

书 记 员 刘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