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周。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居远,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水,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辜林强,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铁桥,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头云,男,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茶陵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玉国,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宏武,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原审
被告:赵雷,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
原审
被告:深圳天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雷。上诉人深圳市前海窝库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居远、吴金水、辜林强、邱铁桥、何头云、葛玉国、邓宏武以及原审被告赵雷、深圳天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174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实为雇工追索劳务费纠纷的劳务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涉案《欠条》中约定本案争议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协议同时载明工作地点位于深圳市××,故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冀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