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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301民初74号

王贵宝与苏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贵宝;苏兆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4301民初74号

原告:王贵宝,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告:苏兆文,男,汉族,1992年1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 原告王贵宝与被告苏兆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贵宝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宝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贵宝负担。

审判员 张 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兰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