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327执64号申请执行人盛其荣,男。被执行人皮晓超,男。本院在执行盛其荣申请执行皮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云2327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皮晓超偿还原告盛其荣借款6万元,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申请人盛其荣申请偿还的第二期2万元借款现已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7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部分执行完毕,现已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绍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