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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27执64号

盛其荣、皮晓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盛其荣;皮晓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327执64号申请执行人盛其荣,男。被执行人皮晓超,男。本院在执行盛其荣申请执行皮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云2327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皮晓超偿还原告盛其荣借款6万元,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2万元。申请人盛其荣申请偿还的第二期2万元借款现已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7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部分执行完毕,现已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绍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