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4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丽,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化峪村。
被执行人:迪军武,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化峪村。
被执行人:杜文平,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化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丽与被执行人迪军武、杜文平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迪军武、杜文平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解除本院对迪军武、杜文平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迪军武、杜文平在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淑菁
审判员 薛云鹏
审判员 兰 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