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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4执恢8号

刘永丽与被执行人迪军武、杜文平仓储合同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永丽;迪军武;杜文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4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丽,女,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化峪村。

被执行人:迪军武,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化峪村。

被执行人:杜文平,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化峪镇化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丽与被执行人迪军武、杜文平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迪军武、杜文平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解除本院对迪军武、杜文平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迪军武、杜文平在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淑菁

审判员  薛云鹏

审判员  兰 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