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鲁0282民初11809号原告刘仁吉,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被告范广欣,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仁吉、被告范广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范广欣赔偿原告刘仁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00元,当庭付清。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再无纠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仁吉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红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