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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执73号之二

张玉娥、邱玉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张玉娥;邱玉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481执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玉娥,女,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龙阳镇大寨村。被执行人邱玉旺,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北辛街道红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玉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玉旺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401010001010499179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士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