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2财保30号
申请人:袁超,男,汉族,1983年12月26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卿,河南信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娟,河南信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陈丽影,女,汉族,1983年12月25日生,住荥阳市。申请人袁超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丽影所有的位于荥阳市XXX房屋一套(预告登记号:XXX)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丽影所有的位于荥阳市XXX房屋一套(预告登记号: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利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