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02民初254号

覃文刚与周口乾甲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覃文刚;周口乾甲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02民初254号

原告:覃文刚,男,汉族,1981年5月23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告:周口乾甲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南500米香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3XD4TGXT。

法定代表人:李前进,该公司经理。

原告覃文刚诉被告周口乾甲门业有限公司劳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2019年1月9日,本院向原告覃文刚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覃文刚在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覃文刚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故应当按原告覃文刚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覃文刚撤诉处理。

审判员  连东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凤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