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02民初254号
原告:覃文刚,男,汉族,1981年5月23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县。
被告:周口乾甲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与工农路交叉口南500米香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3XD4TGXT。
法定代表人:李前进,该公司经理。
原告覃文刚诉被告周口乾甲门业有限公司劳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2019年1月9日,本院向原告覃文刚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覃文刚在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覃文刚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故应当按原告覃文刚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覃文刚撤诉处理。
审判员 连东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凤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