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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5执恢33号

刘海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海冬;刘建忠;孔祥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冀0825执恢33号刘建忠、孔祥海:刘海冬申请刘建忠、孔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向刘海冬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向刘海冬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238元,申请执行费204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户名:隆化县人民法院标的款暂存户账号:50×××12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本院地址:隆化镇迎宾路北侧 邮编:068150 执行员姓名:静乃动 联系电话:7085997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隆化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冀0825执恢33号刘建忠、孔祥海:刘海冬申请刘建忠、孔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1)向刘海冬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向刘海冬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238元,申请执行费204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户名:隆化县人民法院标的款暂存户账号:50×××12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本院地址:隆化镇迎宾路北侧 邮编:068150 执行员姓名:静乃动 联系电话:7085997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