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24号
原告:陈一辉,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全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980007388。
法定代表人:张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辉与被告重庆全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且明确表示不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并且同意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一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超
书记员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