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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3刑初17号

陈瑞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瑞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3刑初17号 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瑞强,男,1988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漳浦县,现住漳浦县。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3月7日被漳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未检刑诉[201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瑞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佳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瑞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6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陈瑞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闽E×××××号二轮摩托车,从漳浦县盘陀镇赤过新村沿梅盘线往漳浦县石榴镇方向行驶至赤过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瑞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4.2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瑞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陈瑞强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陈瑞强到案经过的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和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瑞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陈瑞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瑞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瑞强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瑞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13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银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秋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