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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3执99号之三

佘东升、章年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佘东升;章年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99号之三

申请人:佘东升,男,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章年伙,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佘东升与章年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章年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年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柏庄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971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