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23执99号之三
申请人:佘东升,男,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
被执行人:章年伙,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佘东升与章年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章年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年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柏庄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971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周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