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85号之二
原告:袁杰,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刘继明,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王世浩,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张小红,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袁杰、刘继明与被告王世浩、张小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袁杰、刘继明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杰、刘继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00元,财产保全费4020.00元,两项合计9420.00元,由原告袁杰、刘继明负担。
审判员 安宝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