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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6民初85号之二

袁杰、刘继明等与王世浩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袁杰;刘继明;王世浩;张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85号之二

原告:袁杰,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刘继明,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王世浩,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张小红,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原告袁杰、刘继明与被告王世浩、张小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袁杰、刘继明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杰、刘继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0.00元,财产保全费4020.00元,两项合计9420.00元,由原告袁杰、刘继明负担。

审判员  安宝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