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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民初333号

牛婷与李会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婷;李会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3民初333号

原告:牛婷,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李会利,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牛婷与被告李会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会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3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1日,被告李会利与原告签订《装修终止合同协议书》,前期工程费54500元,被告支付15000元,剩余39500元未结清,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1月12日。到期后,被告推托不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被告李会利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1日,李会利作为甲方与郑州易尚大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装修终止合同协议书》,载明:“一、甲乙双方于2018年10月11日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即日终止。

二、甲方支付的设计定金人民币5000元,首付工程款10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5000元。

三、乙方前期工程费用如下……合计人民币共:54500元……甲方签字:李会利(签名捺印)日期:2018年10月11乙方签字:牛婷(签名捺印并加盖有郑州易尚大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日期:2018年10月11日”。同日,被告李会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李会利欠牛婷人民币39500元整(大写:叁万玖仟伍佰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1月12日前……欠款人:李会利日期:2018年10月11日”。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原告牛婷以其与被告签订的《装修终止合同协议书》、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要求被告李会利向其支付装修工程款39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会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会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牛婷支付装修工程款3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为394元,由被告李会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贝贝

书记员张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