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503执恢359号
申请执行人:贺文江,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李吉祥,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曾月华,女,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同上。
被执行人:邵阳市钰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申请执行人贺文江与被执行人邵阳市钰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6)湘050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已由邵阳市政法委组织专案组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0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晓雨
审判员 夏月星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