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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27民初2398号之一

刘进勇与雷盛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进勇;雷盛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7民初2398号之一

原告:刘进勇,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被告:雷盛贵,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县。 原告刘进勇与被告雷盛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进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光清

人民陪审员  张小宝

人民陪审员  雷岳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 记员  兰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