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27民初2398号之一
原告:刘进勇,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
被告:雷盛贵,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县。 原告刘进勇与被告雷盛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进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光清
人民陪审员 张小宝
人民陪审员 雷岳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 记员 兰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