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5民初351号
申请人:吕世良,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
申请人:江苏添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徐州工业园区巴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童国民,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港区生物科技园区纬二路北侧(海洋经济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钱建华,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
申请人:李宝林,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
申请人:荣建明,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
申请人:童国民,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被
申请人:张利康,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
申请人:陆莲华,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被
申请人:张卫,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人吕世良与被申请人江苏添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钱建华、李宝林、荣建明、童国民、张利康、陆莲华、张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世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添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钱建华、李宝林、荣建明、童国民、张利康、陆莲华、张卫23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吕世良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23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添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钱建华、李宝林、荣建明、童国民、张利康、陆莲华、张卫23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厚春
人民陪审员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陈 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解梦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