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402刑初688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文彬,男,1992年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枣庄市市中区。2008年8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9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8]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19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吴文彬驾驶鲁Q×××××号微型轿车沿枣庄市市中区安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市中区安崖路吕庄村路段时,与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驶吕某驾驶的鲁D×××××号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吕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文彬负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吴文彬拨打了电话报警,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吴文彬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了吴文彬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调查结果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文彬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的复印件,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丁某、郝某同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吴文彬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吴文彬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文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靳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新磊
人民陪审员 郝田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洪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