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2民初256号之一
申请人:杜希超,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
申请人:淄博国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昆仑镇昆仑路**,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2760985607X。
法定代表人:胡磊。
原告杜希超与被告淄博国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杜希超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国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103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希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国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103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善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守村代理
书记员 穆文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