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21民初278号之一
原告:徐平华,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
被告:张道明,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
被告:张密,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醴陵市。
原告徐平华与被告张道明、张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徐平华于2019年1月17日以被告张道明、张密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徐平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漆振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