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30民初10号原告聂清林,男,1961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美荣,女,1961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崔泳,男,成年,汉族,居民,住桐柏县。
原告聂清林与被告崔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清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美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8000元及利息(自欠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在桐柏县老汽车站从事候车室改造工程,原告为被告粘贴地板砖,2018年2月14日,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粘地板砖款1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拖延支付欠款。为此向法庭提供“欠条”一份。被告未出庭,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承建桐柏县老汽车站候车室改造工程,原告为被告粘贴地板砖,2018年2月14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粘贴地板砖款1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下欠聂清林贴地板砖钱壹万八仟元整2018年2月14日崔泳”,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未付,原告遂于2019年1月2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该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粘贴地板砖的义务,被告则应按约定支付相应报酬。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粘贴地板砖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应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欠款付清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崔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粘贴地板砖款18000元及利息(本金为18000元,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日计至款付清为止)。被告如未按上述判决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