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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辖终30号

郭汝伟、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汝伟;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广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汝伟,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审

被告:王广奎,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上诉人郭汝伟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7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汝伟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在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本案依法应遵循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位于荥阳市,因此,荥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依据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来确定管辖,该约定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