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汝伟,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审
被告:王广奎,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上诉人郭汝伟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7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郭汝伟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在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本案依法应遵循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位于荥阳市,因此,荥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依据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来确定管辖,该约定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