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鲁1724民初80号之一 : 关于原告刘建伟与被告刘万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鲁1724民初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是被告刘万昭名下的银行存款的管理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冻结被告刘万昭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 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月日起至2020年1月日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附: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2019)鲁1724民初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