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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兵1002民初8号

高毅与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毅;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002民初8号

原告:高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谭国忠,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丽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高毅与被告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高毅诉称,2017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农田(地)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第十师182团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工期造价等。原告如约完成施工内容,2017年11月29日,被告工地负责人陈昌武为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12月8日前向原告支付余款545 050元(不包括总造价10%的保留余额);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并未足额支付承诺款项,现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务费299 500元(含预留至2018年10月的总造价10%劳务费)及利息。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99 5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9 85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北屯市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双方在2017年8月20日签订的《农田(地)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第八条的规定 “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签订合同的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明确写明合同签订地为新疆阿勒泰地区北屯市,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即北屯市人民法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高毅与被告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农田(地)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第八条的约定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签订合同的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条亦是合同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即由合同中写明的合同签订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北屯市当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北屯市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北屯市嘉盛节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屯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朱传增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文萍

书记员   钱厚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