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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891行初70号

梁素荣与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梁素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0891行初70号起诉人:梁素荣,女,汉族,1943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2018年12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梁素荣提交的诉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5年9月16日,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拆除四工区东片地块原有建筑物的通知》,责令起诉人于2015年9月23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同年9月30日,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起诉人在涉案土地的房屋及清理室内物品。起诉人认为,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强拆行为违背历史事实,应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如下:1959年,起诉人到灯盏××(××)开荒种植,种植面积约6800平方米,在涉案土地先后建设了占地500多平方米的20间平房、占地200平方米的瓦房、占地100平方米的2层楼房。1965年起,起诉人在涉案土地经营水泥预制构件场直至2014年,且多年来起诉人把该土地出租给他人做生意。因此,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毫无争议应属起诉人梁素荣所有,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对起诉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是违法行为。综上所述,为保护起诉人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强制拆除起诉人在灯盏××(××)的房屋及地上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因违法拆除起诉人的房屋及地上建筑物,向起诉人赔偿10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承担。经审查,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在2015年9月16日已向起诉人梁素荣送达《关于拆除四工区东片地块原有建筑物的通知》,责令其于2015年9月23日前自行拆除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建筑物。由于起诉人未如期自行拆除,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于同年9月30日强制拆除起诉人在灯盏××(××)的房屋及地上建筑物。经询问,起诉人梁素荣自认,其于2015年底从北京回到家中,获知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在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建筑物的事实。

本院认为,起诉人梁素荣于2015年底已知道吴川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在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及地上建筑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据此,起诉人梁素荣于2018年12月27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梁素荣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岳凌峰

代理

审判员  秦舒颖

代理

审判员  方亦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荣裕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