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91民初496号
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茂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火日、周倩炜,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嘉,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倩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合同编号:70100030002100230);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5365.41元,并支付利息(以贷款本金余额155365.41元为基数,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即2018年4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9.20%标准计算)、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每期分别计算;合同解除后,以贷款本金余额、利息之和为基数,从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以月利率5%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16日利息、违约金之和为15058.73元(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贷款本金余额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签订《“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合同编号:70100030002100230),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200000元,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自2018年4月24日开始逾期还款,至今尚未结清且拒绝还款。截至2018年8月16日,被告已偿还本金共44634.59元。根据《“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第3.1、3.3、5.4条的约定,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和息费。原告提供证据:《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客户知情确认书》、中邮消费金融业务系统发放贷款截图、广东银联交易确认函、数据库截图、还款计划表、欠款明细表、《催收外包服务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装修,申请金额200000元,贷款期数36期,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充分阅读并完全理解客户知情确认书及协议中记载的相关条款及该业务的各项规则和收费标准,愿意遵守协议条款中的所有内容。《“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约定:案涉贷款自贷款发放日起开始计算利息,贷款发放日为原告向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划转贷款之日;本贷款的利率为固定利率,以原告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确认书为准;利息计算公式为:当期利息=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年利率/360)×计息天数,每周期贷款时间指从放款日至次月对应日的时间,满一期的以30天作为计息天数,当期不足30天的按30天计息;本贷款每月还款额的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每月还款本息+月手续费;每月还款本息=[贷款发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数]÷[(1+月利率)^贷款期数-1];月手续费=贷款发放金额×月手续费率;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时,应就欠付款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逾期的期数收取,每期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按照上述约定计收滞纳金的,不影响原告享有的其他违约救济权利;本贷款首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后次月对应日,此后还款日每月类推,最后一个还款日为贷款期限届满日,具体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向原告查询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借款人未能在贷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相关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则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告有权对借款人未偿还的款项按前述滞纳金收取规定继续计收滞纳金;借款人须在每期还款日前1日17:00前即确保还款账户中款项足额;原告按照时间顺序优先扣划最早应该偿还的每期贷款;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的,原告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逾期达到规定时间的,原告按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划收;借款人承诺按本协议条款的约定或原告要求按时按期足额按贷款币种归还贷款本息并支付任何其应付的其他款项和费用;如借款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视为借款人违约;当借款人发生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时,原告有权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承担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补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相关责任,并有权采取如下措施:随时冻结或终止信用额度,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协议尾部附有《利率及收费项目一览表》,载明利率、月手续费率均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滞纳金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人民币50元,按逾期期数收取。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被告指定账户发放贷款200000元。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表》列明了36期每期应还款日、计息天数、应还款金额、应还本金、应还利息及分期手续费,各期手续费均为0元,除第36期应还本息为7351.63元外,其余各期应还本息均为7351.44元。《还款计划表》所载截止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的应还款日、应还本金如本判决书附表所示。原告提供的《欠款明细表》记载:案涉借款年化利率为19.20%;被告逾期起始日为2018年4月24日,之后未再还款,至此尚欠本金155365.41元;截止2018年8月16日,被告尚欠本金155365.41元、利息11196.40元、违约金3862.33元、手续费0元。另查明,原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批准颁发金融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货币金融服务。原告与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催收外包服务合同》,约定单个案件的基础保底费用为500元/件。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出律师费发票,金额为38500元,备注为“(2018)粤0191民督1-77号”,原告主张每案500元,共77件案件。本案系由(2018)粤0191民督68号支付令申请案转为诉讼程序立案。原告已支付了支付令申请费1135.8元。另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经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公告期满即2018年12月10日视为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具有从事货币金融服务的合法资质,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原告放款后,被告应依约还本付息,逾期还本付息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有多期未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根据《贷款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依据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出现被告违约事件时,原告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2018年12月10日视为送达,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协议》于2018年12月10日解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提前还清本金155365.41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还款计划表》推算,案涉借款利息年利率为19.20%,与《欠款明细表》所载一致,被告曾按该标准支付利息,现亦未对该标准提出异议,利息仍应按该标准计算,中邮公司诉请要求利息按年利率19.20%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2018年4月24日开始逾期,故利息应自逾期还款之次日即2018年4月25日开始计算,应以未还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的标准计算。对于违约金,《贷款协议》约定了逾期还款情况下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原告要求违约金按该标准计算,有合同依据。在合同解除前,应以每月当月到期未还的本金(详见附表)为基数从自当期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违约金标准分期(月)计算。在合同解除后,应以截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尚欠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计算。但是,原告同时主张利息、违约金,两者之和应当不超过以当前尚欠借款本金155365.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的结果,否则明显过高,应予调整。因此,对于合同解除前的每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应不超过5178.85元(以155365.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合同解除后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因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已经超过了以当前尚欠本金155365.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即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的结果,明显过高,故调整为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以借款本金尚欠部分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于律师费损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有因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00元,其主张该项损失有合同约定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嘉于2017年5月18日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于2018年12月10日解除;
二、被告陈文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5365.41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自2018年4月25日起,利息以155365.4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6%的标准从当月25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止,违约金以每月当月到期的未还本金(详见附表)为基数从当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5%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止,每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以5178.85元为上限;2018年12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以借款本金尚欠部分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陈文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8.5元(包含原告已支付的支付令申请费1135.8元)由被告陈文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文铂人民
审判员 吴树永人民
审判员 赵 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附表:期数应还款日应还本金(元)当月到期未还本金(元)112018年4月24日4865.594865.59122018年5月24日4943.444943.44132018年6月24日5022.545022.54142018年7月24日5102.905102.90152018年8月24日5184.555184.55162018年9月24日5267.505267.50172018年10月24日5351.785351.78182018年11月24日5437.415437.41192018年12月24日5524.405524.40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