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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933号

陈开文与四川宏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陈开文;四川宏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933号

原告:陈开文,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宏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

法定代表人:何利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文与被告四川宏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因原告陈开文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