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7刑初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创业,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个体商户,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8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楠,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8)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创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国、董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创业及其辩护人杨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刘创业驾驶豫R×××**号小型轿车,在社旗县赊店镇红旗路“鸿喜名烟名酒名茶”门店前空场上自北向南行驶向西转弯时,与张某发生碾轧,造成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2018年11月23日,社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创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另查明,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创业的近亲属刘士峰与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张红喜、高青云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创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90万元整,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刘创业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创业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及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赔偿、谅解协议,证人张红喜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创业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创业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创业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创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创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创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冯春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