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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民初12687号

威远县鼎诚酒店用品经营部与李荣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远县鼎诚酒店用品经营部;李荣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1民初12687号

原告:威远县鼎诚酒店用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威远县严陵镇二环路南段**。 经营者:陈佐闯。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群,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荣宝,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威远县鼎诚酒店用品经营部与被告李荣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荣宝立即支付货款30800元,违约金2772元(暂计至2018年10月14日,以后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李荣宝向原告威远县鼎诚酒店用品经营部购买厨房设备。截止2018年2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设备货款30800元,并由告李荣宝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于2018年5月31日前付清欠款,如有违约,愿意承担每日总金额3%的违约金。后被告至今未付上述货款。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李荣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威远县鼎诚酒店用品经营部设备货款30800元及自2018年6月1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计319.5元,由被告李荣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定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代

书记员 应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