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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刑更69号

闫有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闫有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冀02刑更69号罪犯闫有财,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以(2008)青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闫有财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30日交付执行。2012年6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8个月;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5日止。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闫有财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曾受记功2次,表扬2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唐山监狱对罪犯闫有财的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有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闫有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闫有财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6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静伟

审判员 贾立辉

审判员 王宏伟 

二O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金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