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2民初270号之一
申请人:蒋秀英,女,195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
申请人:郭玉政,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
申请人:李芬红,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
申请人蒋秀英与被申请人郭玉政、李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蒋秀英向本院提出网络财产查控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郭玉政、李芬红名下180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郭玉政、李芬红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曹纪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