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0号
申请人:遵义聚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汇川区高桥东风桥头合悦大厦C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954737158。
法定代表人:杨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遵义比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德宝贵御国际B2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PLL31C。
法定代表人:熊梨,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遵义黔裕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汇川区高桥东风桥头合悦大厦C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L8X49B。
法定代表人:马文艳,系该公司总经理。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遵义顺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青社区新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59075664B。
法定代表人:陶家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余振春,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现住遵义市新浦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聚优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比驰贸易有限公司、遵义黔裕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遵义顺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余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聚优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比驰贸易有限公司、遵义黔裕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顺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余振春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保单号:12104233900606564052)。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聚优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比驰贸易有限公司、遵义黔裕耀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遵义顺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余振春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田霖
书记员李海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