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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0号

遵义聚优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比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聚优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比驰贸易有限公司;遵义黔裕耀贸易有限公司;遵义顺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余振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0号

申请人:遵义聚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汇川区高桥东风桥头合悦大厦C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954737158。

法定代表人:杨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遵义比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苏州路德宝贵御国际B2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PLL31C。

法定代表人:熊梨,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遵义黔裕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汇川区高桥东风桥头合悦大厦C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L8X49B。

法定代表人:马文艳,系该公司总经理。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遵义顺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青社区新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59075664B。

法定代表人:陶家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余振春,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现住遵义市新浦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聚优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比驰贸易有限公司、遵义黔裕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遵义顺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余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聚优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比驰贸易有限公司、遵义黔裕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遵义顺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余振春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担保(保单号:12104233900606564052)。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聚优贸易有限公司、遵义比驰贸易有限公司、遵义黔裕耀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遵义顺天诚建材有限公司、余振春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田霖

书记员李海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