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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821执1262号之一

蒙裕锋、李广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蒙裕锋;李广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21执1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蒙裕锋,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李广,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蒙裕锋与被执行人李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蒙裕锋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广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广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301.98元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此外,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昱成

审判员  宋华海

审判员  廖培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琪雄

书记员  黄榕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