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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926执13号

曹东升与张恒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曹东升;张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926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曹东升,公民身份号码1***,男,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 被执行人张恒,公民身份号码1***,男,汉族,现住察右前旗***。 本院在执行曹东升与张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曹东升依据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6)内0926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926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利平

审判员  冀正平

审判员  刘志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