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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7313号之一

李香亭、河南明宏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香亭;河南明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江;河南乾诚实业有限公司;贾建强;李怡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7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香亭,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河南明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翠花路****楼****。法定代表人乔大红。被执行人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国泰财富中心**/div>法定代表人李江。被执行人李江,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乾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iv>法定代表人李怡飞。被执行人贾建强,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怡飞,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李香亭与河南明宏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祥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乾诚实业有限公司、李江、李怡飞、贾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91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

一、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18年10月4日、2018年11月26日、2018年12月18日、2019年1月15日进行了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无财产。

二、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怡飞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普惠路80号1号楼2单元29层2901(登记证明号1109020992)、2902(登记证明号1109021470)、2903(登记证明号1109021468)、2905(登记证明号1109021447)、2908(登记证明号1109020978)的房产,李江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号鑫苑·中央花园西区9号楼16层1601号(不动产权证号0801087586),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7号1层A0003号(不动产权证号0701032535)的房产,贾建强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乾元街51号3号楼2层1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696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乾元街51号3号楼2层2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688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乾元街51号3号楼3层1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690号)的房产。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

六、剩余债权包括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5年1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自2017年11月2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4000元。执行费12640元。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191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晓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