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5民终176号

张瑶、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6-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瑶;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瑶,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少荣(张瑶母亲),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太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艳蕾,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瑶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瑶又于2019年1月17日,以已经和邢台市天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瑶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和解协议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信深谦

审判员  张振防

审判员  张庆格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蔚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