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10执1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皓宇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南步社区大同路**天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51912X。
法定代表人:陈金艳。
被执行人:深圳市红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翠龙路****102、20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1068C。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10民特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归还货款62495.0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以剩余未支付货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首次逾期之日起的次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执行费837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时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因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商事变更登记的限制应及时予以解封、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应及时予以解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红龙食品有限公司商事变更登记的限制。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红龙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本院作出的(2018)粤0310民特6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锋 执行员 杨海生 执行员 钟广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小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