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28民初2358号
原告:兴文县鼎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兴文县大河苗族乡龙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仕才,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
法定代表人:马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兴文县鼎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兴文县鼎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兴文县鼎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明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