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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9017号

河南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作金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作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901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广场南路**楼******。法定代表人乔磊,总经理。被执行人杜作金,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关于河南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作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7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8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15日3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18年12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四、2019年1月15日对申请人代理律师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建议终结执行案件(2018)豫0191执901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88245.66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7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牛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永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