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孙小红,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申请执行人马凤香,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申请执行人孙龙,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申请执行人王珍珠,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201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理人孙龙,系孙某某父亲。 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住址西安市高陵区。 负责人彭继刚,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小红、马凤香、孙龙、王珍珠、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组财务的收支均由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绳刘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又查,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的财务管理者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绳刘村村民委员会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皇支行开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西安市高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的财务管理者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绳刘村村民委员会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皇支行账户2701XXXX********存款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张 乐 执行员 张文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