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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3执2086号之一

河南华墨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阮卫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华墨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阮卫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3执2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墨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斌。

被执行人:阮卫华,男,汉族。河南华墨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阮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3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告阮卫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华墨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8234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823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阮卫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纳入失信人名单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到庭传票,被执行人阮卫华至今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8年8月14日、2018年12月11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总局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阮卫华名下豫A×××**号大众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9年1月15日对该车辆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3.于2019年1月7日前往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于2019年1月1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阮卫华房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阮卫华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于2018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阮卫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8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阮卫华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名单。5.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阮卫华邮寄送达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阮卫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墨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斌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墨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阮卫华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墨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厉永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松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