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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221财保6号

青海永欣元建材有限公司与宁夏精能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青海永欣元建材有限公司;宁夏精能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221财保6号

申请人:青海永欣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浩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清,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石嘴山市人,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南路文鹏小区**楼****,系青海永欣元建材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宁夏精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红崖子乡宁夏精细化工基地华泰路**。

法定代表人:马占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海永欣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精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宁BBD5**“路虎”牌越野车进行查封或扣押并对其账户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罗县支行)中资金424541.64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分别向我院出具保单保函一份,在上述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永欣元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宁夏精能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宁BBD5**“路虎”牌越野车一辆,查封金额为424541.64万元,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宁夏精能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罗县支行)中资金424541.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765元,由申请人青海永欣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袁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