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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民初199号

双福与吴全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21-02-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双福;吴全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222民初199号 原告双福,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好腰苏木镇呼热嘎查大呼热艾里。被告吴全喜,男,57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好腰苏木镇呼热嘎查大呼热艾里。本院在审理原告双福诉被告吴全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福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全喜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福撤回对被告吴全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双福负担。  

审判员   白 翔 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