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9民初227号
原告:陈天高,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北碚区百川汇生活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朝阳路**附**,注册号500109600292238。经营者:刘国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来,男,该超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高与被告北碚区百川汇生活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高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天高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天高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天高负担。
审判员 邹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侯丹丹
书记员夏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