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212行审29号
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县府东街。组织机构代码证:114102240053622036。
法定代表人:于照民,局长。
被执行人:夏海深,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夏海深在非法占用的2018.5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4日以被执行人夏海深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汴祥国土罚(2018)131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18.55平方米土地;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18.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018.55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6元的罚款,计52482.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汴祥国土罚(2018)131号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9月4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夏海深。被执行人夏海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起诉,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1月5日催告被执行人夏海深履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夏海深仍未履行,故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夏海深在非法占用的2018.5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项由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施)。
审判长 仇政法
审判员 董合义陪审员 司艳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彩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