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6执97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旭日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3310。
法定代表人:周维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家有儿女水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楼**401-03。北京旭日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家有儿女水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
一、北京家有儿女水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旭日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底收益15万元;
二、北京家有儿女水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旭日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首期租金276045元;驳回北京旭日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16元,减半收取4858元,由原告北京旭日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36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家有儿女水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孙青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4日、11月6日、11月26日、2019年1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3、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送达。5、经本院询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不在注册地经营,且被执行人北京家有儿女水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经被刑事拘留,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京0106执9732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林 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子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