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执异5号
申请人: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街道105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孟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坡。
申请执行人:瑞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彭集镇。
法定代表人:孟广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峰。
被执行人: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庆忠,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光大日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吉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星集团与被执行人山东光大日月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油脂公司)、山东光大日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日月集团)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2017年10月15日,瑞星集团与联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标的为瑞星集团对光大日月集团等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业经司法机关判决、调解或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所确定的全部债权。2017年10月17日,瑞星集团与联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分户)》,转让标的为瑞星集团对日月油脂公司、光大日月集团享有的债权,该笔债权已经泰安仲裁委员会[2017]泰仲调字第34号调解书所确认。瑞星集团给各被执行人分别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2019年1月8日,日月油脂公司、光大日月集团出具证明,表示已经收到债权转让通知。
本院认为,瑞星集团将债权转让给联赢公司,被执行人日月油脂公司、光大日月集团出具证明,表示已经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本案债权转让的事实已经通知到各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后,联赢公司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承受人,其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第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联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于 刚
审判员 张 林
审判员 张宗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珠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