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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民终966号之一

孙道军邱敏、杨慧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7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孙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民终966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敏,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安,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慧,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成忠,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第三人:孙道军,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上诉人邱敏因与被上诉人杨慧、原审第三人孙道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0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0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邱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 骏

审判员 裘南晶

审判员 易小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