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民终966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敏,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安,内江市市中区壕子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慧,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成忠,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
第三人:孙道军,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上诉人邱敏因与被上诉人杨慧、原审第三人孙道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0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川10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邱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 骏
审判员 裘南晶
审判员 易小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钟 凯 微信公众号“”